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至此,经历三轮公开意见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尘埃落定。
根据《通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消费侧市场主体,即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其中,售电企业指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消纳责任权重从何而来?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消纳责任权重的测算综合考虑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全社会用电总量、国家能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国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资源配置能力等因素。
上述负责人以2019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确定为例,向记者介绍了其中遵循的主要原则:“一方面,基于分省的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累计装机容量、年发电量和弃水弃风弃光等情况(水电按照当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时数下浮10%进行测算),再计入2019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预测2019年本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另一方面,依据已投运的跨省跨区输电线路运行情况和输电能力,已有的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送受电协议或省区政府间框架协议,以及对2019年新投运跨省跨区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预测,计算相关区域2019年跨省跨区送出或受入可再生能源电量。最后,将上述本地生产消纳的以及跨区域净受入的可再生能源预测电量转化为消纳责任权重对应的电力消纳量,与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的比值即为2019年该区域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上浮10%计算,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与水电按照当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时数发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之和。”
各市场主体如何达标?
按照《通知》,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一种是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另一种是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我们都希望相应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真正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来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这其中包括从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保障机制也给出了其他补充和替代选项。”上述负责人指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消纳量转让进行业务指导。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消纳量转让原则上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转让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而对于绿愿认购,需要遵照绿证自愿认购的相关政策执行。
完不成怎么处理?
《通知》强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对此,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情况的考核,由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第二个层次为对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监测评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消纳责任实施进行督导考核。对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主要通过公布监测评价信息的方式提醒省级行政区域改进相关工作,并将有关监测评价信息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此外,上述负责人强调,目前《通知》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意在让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